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,是《共同纲领》有明确规定的。1953年1月13日,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会议,正式做出《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》,取决于1953年举办由人民用普选方式产生的乡、县、省(市)各个人民代表大会,并在此基础上举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。
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
为了开展起草宪法和选举法工作,大会同时决定,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,朱德、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;成立以周恩来为主席,由23名委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。会后,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入忙碌的筹备阶段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,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。这是中国政治体制的一次伟大变革。